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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一家狗肉火锅店的老板乐鱼官网。他在贵州经营狗肉火锅店多年。该店所需的狗肉原料由犯罪嫌疑人龚某供应。
温州网讯 火锅店卖的狗肉来源不明,可能有“中毒”的风险。日前,经营火锅店的刘某等3人因销售“毒狗肉”罪被判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。
“他开摩托车去村里收狗。我不确定是买狗、打狗还是毒狗。刘某坦言。他知道龚某某的狗肉来源可疑,但仍向他购买,并将其卖给顾客。
2021年5月,刘某来温经营火锅店。“我在温州找不到狗肉供应,所以每次联系龚,让他送到贵州老家给儿子。我儿子把狗肉分开,真空包装后寄给我。”
经审查,检察机关认为,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从其他地方购买了一只狗(包括一些死因不明的狗)。未经检验,未履行食品安全义务,将狗屠宰后卖给犯罪嫌疑人刘某。他的儿子刘某某知道龚某销售的狗肉来源可疑,仍将狗肉切割、包装、冷冻后邮寄给刘某,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营业执照,未履行食品安全义务,将购买的狗肉卖给顾客食用。狗肉被发现含有剧毒化学物质。狗肉被发现含有剧毒化学物质。
2021年12月2日,瓯海区市监察局在刘某火锅店查获未售出的狗肉约27公斤。经检测,黑狗肉和黄狗肉发现了剧毒化学氰化物。经调查,该批狗肉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21年11月底以3510元(约56.5公斤)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龚某处购买。除市监察部门查获的27公斤外,其余已销售给顾客,销售金额约3600元。
2022年8月,瓯海区检察院对龚某、刘某、刘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三人的行为侵犯了许多非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除承担刑事责任外,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道歉的民事责任。
2022年12月5日,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。被告龚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被告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;其儿子刘某因其作用为辅助性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零六个月。并处罚金1.5万元(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等相关活动)。同时,法院命令三人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3.6万元赔偿金,并在市媒体上公开道歉。同时,法院命令三人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3.6万元赔偿金,并在市媒体上公开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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